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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水务局 延安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财办综〔2020〕43号
2020-04-24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水务局 延安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10600016074442J/2020-016999

发布时间

2020-04-24 09:44

发文字号

延财办综〔2020〕43号

成文日期

2020-04-24

发布机构

延安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人行各县(市、区)支行:

2015年以来,我市在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过程中,遇到向占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主体和征收标准等不清晰的问题,为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主体

明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自2020年2月起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即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或其他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区、市)税务局申报缴纳“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各县(区、市)税务局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依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规定范围内的缴费对象一并征收“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二、关于征收标准

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或其他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 1000元、700元、500元、200元。未细分土地类别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三、关于缴库比例

宝塔区水利建设基金缴库比例为省级 50%,地市级50%;其他县(市、区)为省级50%,县(区、市)级50%。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 2015〕154号)

延财办综【2020】43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延安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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